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二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应合并立案。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度立案。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清晰、整齐。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留处、质量报告、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码。
十、归档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经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阅签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十一、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二、随卷归档的光盘等影像资料应光盘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逐盘登记造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