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委托人的投诉及意见反馈,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制度,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人对律师服务不满均可投诉,投诉可以通过电话、来人来函等多种方式进行。本所设立投诉电话(023—58371116)。
第三条 投诉及意见反馈的接待和受理工作
(一)书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行政内勤负责受理登记。
(二)电话或上门的投诉和意见反馈副主任接待并转主任受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主任受理。
第四条 接待人员接受投诉时要完成以下工作的工作:
(一)填写投诉或意见反馈处理登记表及台帐;
(二)留存相关材料的原件;
(三)将相关材料及处理登记表按规定转给相关处理人员。
第五条 投诉和意见反馈的处理工作
(一)先由专门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再由主任或其他合伙人处理。重大事项应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二)被投诉人应当回避。
(三)处理人员应当对相关事情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四)涉及原则性问题或重大问题的投诉,应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处理方案,并确定是否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五)应及时与投诉人或意见反馈人联系,明确告知处理的工作安排情况。
(六)处理人员应当签署明确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专门负责人,由专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 处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相关人员在受理或处理相关事宜时,不得与投诉人发生争执;
(二)应尽可能缓解投诉人的情绪,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做任何承诺;
(三)处理投诉应当认真、细致,仔细核查相关情况的细节;
(四)处理人员不得将投诉及处理事宜告知不相关人员;
(五)原则上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回复意见。
第七条 信息反馈及资料存档工作
(一)处理完结后的所有材料由行政人员归档备查。行政人员应按年度建立案宗。
(二)调查相关人员对处理意见的满意度。
(三)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应及时向处理人员反映,并做好后续工作。
(四)将处理意见及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专门负责人。
第八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