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裁判文书后工作指引
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分阶段代理的方式,只代理一审或二审阶段。这种分阶段的代理模式,律师的职责终止通常以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为标志。为了有效防范上述执业风险,我们在获得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告知当事人五件大事
1.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具体日期
律师在获得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的具体送达时间,同时应当保证该确定的送达时间准确无误,并与相关法院确认的送达时间一致。
2.告知上诉期限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该上诉期限均相对较短。
3.告知申请执行期间
尽管民诉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长达两年,但仍有不少当事人忘记申请强制执行,从而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告送达的时候。
4.告知财产保全期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5.告知申请再审的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该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履行告知义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收取裁判文书后应当作好记录及相关证据收集工作
律师拿到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将法院实际送达的时间记录在被送达文书的首页。如果法院采取邮寄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裁判文书,应当注意保管相关的邮寄凭证,如邮寄回执单、签署的送达回执以及送达回执再寄回法院后的相关邮寄凭证。之后,律师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当将收到裁判文书和邮寄凭证复印件移交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够准备知晓裁判文书的具体送达时间。
应注意的是,如果向当事人送交的是裁判文书及邮寄凭证原件,应让当事人出具收到原件的收条。
2.应当将告知事项统一制作成书面文件
律师可以就上述五项的告知事项一并制作成书面文件,然后送达给当事人。也可以制作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然后将告知事项记载在送达回证中。在向当事人递交裁判文书时由当事人收到后在书面文件或送达回证上进行签字确认。
告知事项的书面文件或送达回证中的告知事项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案号;(2)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日期及相关送达凭证;(3)如果是一审裁判文书,应当将上诉期限及上诉期限的截止日期写明;(4)如果是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将申请执行的期限及申请执行的截止日期写明;(5)如果是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将申请再审的期限及申请再审的截止日期写明;(6)如果在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列明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型、措施及期限,以及办理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手续的截止日期。
3.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获得有效证据
在拿到裁判文书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将上述事项告知当事人,然后将裁判文书或邮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留下的凭证材料和告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书面签收。在办理签收手续时,必须保证签收人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持有经审查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
若出现当事人拒绝签收裁判文书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审查的情形,应当立即采取邮寄的方式将上述裁判文书及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在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及告知书时,应当在邮寄面单上记载裁判文书的文号及送达日期,具体格式如下:“(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名称)、法院送达日期:年月日、上诉期限至年月日、再审期限至年月日、执行期限至年月日、保全到期日。”同时,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时还应通过有效的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进行全程跟踪。在邮寄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跟踪邮件投递情况,并及时获得寄收凭证,以证明顺利完成了告知义务。
4.应急处理措施
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多个阶段一并委托的,且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仍未行使相关权利的,为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又切实有委托权限的,可以先行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权利的,可以将先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替换,如果当事人决定放弃相关权利的,则向相关法院撤回相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