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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韵规章|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由一名副主任分管,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 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当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况告知分管副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三、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四、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时,本所规定以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或者取得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豁免,经审核后方可代理。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外,视其情况报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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