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公章是律师事务所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公章包括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事务所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事务所法人章由主任或其指定专员保管;律师事务所财务章由律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保管。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使用必须分别填写《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登记表》,由经办人和批准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登记表》为律师事务所重要法律文件,必须使用专门簿记。
第五条 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由主任签署意见后便可加盖公章,但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制式业务公函、制式会见函、制式代理合同、制式调查函、制式法律顾问合同等与业务相关的制式手续性文件,由行政人员制作后便可加盖公章,但应履行严格的制作数量登记手续。办案人员使用上述手续时应办理案件登记手续。未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内勤人员有权拒绝给予相关业务手续。
《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表》为律师事务所重要法律文件,必须使用专门簿记。
第七条 凡不使用本所制式业务手续,需另行盖章的一律应填写用章申请表,由主任审批后方可用章。在用章时先履行案件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所人员因取款、取物、挂失、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应填写用章申请表,履行登记手续后可以用章。
第九条 本所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信纸上或未填写具体信息的文书上加盖公章,也不得要求为本所以外人员开具收入证明、实习证明,工作证明。
第十条 本所为当事人出具律师意见函、见证函、法医鉴定权委书须有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凡是公证处不予以公证的事项,本所一律不给予见证。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借用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二条 签订实习律师合同、聘用律师合同由主任办理,签订情况通报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 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严禁在借款协议,借款担保协议上用章。
第十四条 使用本所印章必须办理用章登记或案件代理登记,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用章行为为私自盗盖印章行为,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有权查阅《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登记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表》,并有权对违规用章行为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