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风险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行为,诚信执业,降低事务所的职业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承办律师在收案时,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全部风险,向委托人送达《法律事务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在存档页上签字,结案时入卷。
二、风险告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诉讼事务涉及的风险
1、其实条件不具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风险;
2、不缴纳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风险;
3、诉讼请求不恰当被驳回或不予审理风险;
4、不按规定反诉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风险;
5、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风险;
6、委托代理授权不明被当作无权代理风险;
7、不到庭中途退庭按撤诉或缺席审理风险;
8、不按时限提供证据被当作举证不能风险;
9、不提供证据被当作无证据效力风险;
10、不1申请评估鉴定承担没有判决依据风险;
11、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承担举证不足风险;
12、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承担证言无效风险;
13、不申请财产保全胜诉无财产供执行风险;
14、财产保全不当要赔偿损失风险;
15、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终止或无法执行风险;
16、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法院不予受理风险;
17、不履行判决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风险;
18非本所律师承办业务不承担责任风险;
19、律师不能为当事人制造虚假证据风险;
20、单方终止委托合同不退还律师费风险。
(二)该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费用。
(三)该项法律事务的其他规定。
二、承办律师办理案件委托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委托手续应当委托人亲自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主任说明,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本规定下发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