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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行为气质


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
  李碧泉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从事职务活动中要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证人、鉴定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民事当事人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接触;要与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辩论;要参与仲裁、调解、经济谈判,以及向广大群众作法制宣传等等。在这些活动中,律师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神态,反映出自己的内在思维和感情,从而获取正向性的良好效果或者负向性的不良效果。因此,每个律师都应当正视自己的性格特征、长处和短处,加强自身修养、锻炼,做到扬长避短、取长补短,逐步提高其行为气质,让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认识、判断、选择、聘用。这样,才能成为“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仗义执言,刚正不阿”的好律师。为此,笔者根据学习台湾蔡墩铭先生《审判心理学》的体悟,结合自己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对中国律师的了解,试把律师的气质分为:理智型、诡辩牲、夸耀型、傲慢型、迂腐型,进行分述,恳请大家批评、赐教

一、  理智型律师的行为气质

所谓理智,是一种合乎原则性、逻揖性的正确思维活动,表现在辨别是非、利害关系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方面。此种类型的律师,又分为: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二种。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理智型律师行为气质的一般形态

其一,勤于思考,处事慎重,深思熟虑,不随便发言;发言有条理,思路清晰,但在表现形式上可能很简单。

其二,能发现、认识、辨析、判断、处理客观事物。集中表现在深刻、正确、全面应用自己的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在庭审和经济谈判中,能抓住关键或主要问题,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

其三,思维敏捷。应变能力强。面对变化了的案情或指控,能即席修正,重拟深刻、有力、针对性很强的辩护、代理方案和观点。

其四,有克制自己感情,冷静对待一切势态的能力。面对不规矩、不礼貌的举动,做到不感情用事,不纠缠旁枝末节;对对方提出的诘问或反驳,表现出头脑清醒,是非分明,不为某些过激言词而冲动,做到不动声色,不走嘴、不出格,把自己的辩护或代理观点、意见讲清说透,收到豁达大度、言词中肯、有理有据,使人信服的效果。

其五,能正确对自己,正确对待他人。不因自己的才智而骄傲,虚心地取对方发言,从中找到矛盾或漏洞,作为自己的发言议题。懂得“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的道理,一旦发现自己的观点错误,能随时矫正,服从真理。

(二)理智型律师的特殊形态(哲学家型)

其一,有综合分析能力。此类型的律师,在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当事人及调解工作中,善于根据纷繁的案件事实,抓住本质的东西,掌握事物之间的各种关系,经过周密地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形成切实可行的辩护、代理意见。

其二,语言流畅,结构严谨。善于将杂乱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梳理,形成逻辑性强的辩护或代理方案和意见,通过恰当的语言表达,使概念准确、论证合理、富有说服力的论辩,让者信服。

其三,在语汇运用上,精炼而不枯燥,准确而不平淡,能做到一语破的,直插要害,无懈可击。

其四,有敏锐的洞察力。无论是在庭上辩论,还是在谈判桌上的论争,能即时发现对方思维上的混乱和谬误,并把握有利时机,进行论证与反驳。

其五,有强劲的辩驳力。善于从一般原理出发,联系案件实际,推出个别的结论,或者从个别事物出发,推出一般的结论。能灵活、巧妙地运用逻辑原理,随机应变,进行辩驳,使对方无言以对。

其六,有认识客观事物发展的能力。善于从事物的必然性和或然性,客观地认识事物发展规律,切合

实际地预测论辩及案件的变化和结局,做到胸有机谋,腹有对策。

二、诡辩型律师的行为气质

诡辩,是采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手段,进行论辩的一种方法。我国古代的《汉书·赵王彭徂传》中,对诡辨论者作过这样的描述:“心刻深,好法律,持诡辩以中人。这是人们在各种言谈、议论和语言交锋中不难见到的怪现象。诡辩作为一种论辩方法,也是为自己的一定目的服务的,其形式很多。在律师界,主要表现在法庭辩论中,大家把这种论辩者,称之为诡辩型律师。此种律师知识面广,且智力过人,但辩论的思维方法是违反逻辑的。其主要特征有:

()弄假成真,使真为假。诡辩是为其错误观点或谬论作掩护的,故诡辩论者常把真实的,说成虚假的,或者把虚假的说成真实的去进行论证,其思维活动则有违逻揖,甚至有悖常识。

()具有迷人的外表,貌似正确、公允。诡辩论者,往往言词动,有较强的迷惑力,让人真假难分,

欺骗性很大。但其推理、论证方式不合逻辑规律和一般常理,其结论也是错误的。亚里士多得曾说过,诡辩是一种“谬误的论证”,看来“像是”在推理,但并不“真是推理”,而是“真实与虚妄之间的一种相似。

()具有任意性和故意性。诡辩之违反逻辑或常理,是以

任意的方式进行,它不受逻辑、真理、常识的约束。诡辩论者,在思想方法上不是客观地从事物的全面把握问题,而是从主观出发,任意挑捡事物的一面为借口,或以事物的表面相似为依据,用似是而非的论证去颠倒黑,混淆是非,为其谬误观点作辩护。并且,诡辩论者对诡辩之违反逻揖或常识,一般是明知的,其错误论证也是有意识的。因此,诡辩论者的诡辩,不同于无意识而出现的论证差误,是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夸耀型律师的行为气质

夸耀,是向人显示、炫耀自己,以哗众取宠。此种类型的律师修养欠佳,不一定有真才实学,往往词藻华丽而不注意内容,抬高自己而不注意身份,吹嘘自己而不注意影响,追求的是人们对他的所谓“尊崇”,并不是办案的质量。当侥幸获得成功,便认为是自己才能所致,一旦失败就埋怨他人。夸耀型的主要特征有:

(一)善于演说,言词华丽。此类律师,出庭前准备充分,推敲细致,讲究辩论发言的艺术和技巧;发言时,口才较好,惯用动的词藻,期求者的推崇与好评,但往往放松对案件实质内容的注意,致使论辩华而不实,言之无物,故客观效果不好。

(二)辩论发言,常夹杂对自己的炫耀。

此种类型的律师,缺乏冷静的头脑和拟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专好吹嘘,例如自觉不自觉地显示自己的智慧、才能、地位、经历、学历等,以博得者的尊崇。但效果却适得其反; 好抓对方辫子,大做文章以抬高自己。一旦对方发言走嘴、失误,便不顾自己身份地训斥别人,尽管对方并无恶意,旁人也能从正面理解,却仍然借此给人家难堪。例如,某公诉人说“根据刑法第497条······”有误,这本来对案件结果毫无影响,只需点到为止即可。但是,竟然高声地宣称:“我国刑法总共只有452条,请问公诉人引用的497条是哪国的刑法?我提醒公诉人注意,这是在中国的法庭,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此等等,严重失格。

四、傲慢型律师的行为气质

傲慢,是指自高自大,轻视别人。此种类型的律师,其优点突出,缺点也明显,人前自贵,傲里多骄。主要特征有:

(一)以才智为资本的傲慢型

(1)思维清晰,智力过人。此类律师比较聪明,才华出众,知识面广,能言善辩;思维敏捷,接收信息和反映问题快,能识眉眼高低,抓住要害。因有这些长处,常以此作为高傲的资本。

2)缺乏修养,目中无人。此类律师因天资聪颖,往往缺乏修养。表现为:只看重自己,瞧不起别人;发言时,言词过激,盛气凌人,对别人发言,不屑一顾;自己有理,便趾高气扬,沾沾自喜,甚至得意忘形,一旦得手就没有节制,不能容人;自己无理,则强词夺理,总想凌驾于别人之上,不愿服从真理;平素只愿赞同的意见,不容别人提出异议;自己的思维被对方打乱,往往流露出满情绪。

 (3)言行不检点,关系不协凋。无论法庭辩论还是平时言谈,表现出不能平等待人,视自己为“诸葛亮”,视别人为“阿斗”,常讥讽嘲笑别人,与审、检人员和对方律师及当事人关系紧张。比如,在法庭闭庭后,还当着审判人员和旁群众, 指着起诉书对公诉人说:“你看,这起诉书一共5条,让我驳得一条没剩。”这是典型的傲慢型表现。

(二)以无知为“资本”的仿慢型

这种地道的“夜郎自大”型律师,其特征是:没有功底,知识狭窄;真假不分,是非不辨,常以无知为论据,夸夸其谈。在论辫中,把无理说成有理,把假的当做真的,自以为是,胡搅蛮缠;既不能正确对待自己,也不能正确对待别人,本身没啥本事,却要装腔作势,借以吓人。

五、迂腐型律师的行为气质

迂腐,指言谈、处事拘泥守旧,思想僵化,不切实际,对新事物表现迟钝、无知、死板,把握不住机遇,失误和失败多,成功率低。其主要特征有:

(一)注重事理,默守陈规。此种类型的律师,虽然有较高的学历,能够思考问题,办案细致,准备充分,但不爱学习,只翻老黄历,应变能力上不去。

(二)高谈阔论,没有止境。可能有较强的演讲才能,但过于相信自己,不相信别人,往往忽视众的存在;办案抓不住要害,缺乏抽象概括能力;陈述事实时滔滔不绝,长篇大论,毫无重点,只按照事先准备好的稿子一念到底,令人生厌。

(三)思想呆板,小题大做。对本来不大之事,大做文章,借题发挥;发现对方词有误,便叼住不放,死抠无关字眼,或者对旁情末节纠缠不休,分不清问题的大小、轻重,不能灵活处置和区别对待案件事实。

(四)常把无知当真理。由于有固执己见的特征,往往不从实际出发,把无知当真理,把不可能的东西说成必然,或把必然的东西说成不可能。甚至将无知作为论据,去否定对方有理有据的观点,故常遭失败。

(五)不知“洞中方七日,世上几千年”。因思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而用旧的观念看待新事物,在法庭辩论或经济谈判中,拿不准火候,说不到点子上,分不清“硬”与“软”。比如,对方的要求,属于己方能接受的范围,本来可以作适当让步,但却把这当做“原则问题”不松口,以致谈判失策或者失败。

综上所述,通过对五种类型的律师行为气质进行分析,很显然应以理智型为最佳。其余类型,各有优劣,可供多作贡献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选优汰劣,以逐步提高和优化自己的行为气质,力争成为一名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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