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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德法合治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社会治理模式多种多样。德治和法治就是其中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德治的自身感召与约束严重乏力时,由于法律不同于道德的诸多特征,以法治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便应运而生,并发挥其功效。但是,德治模式的衰落只表明道德的规范作用缩减,而不是消亡。德治依赖于道德与法律的同构性而为现代社会所吸纳,与法治同在,能补充法治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和局限。

法治、德治和政治同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其关联性非常密切。当我们步入法治社会后,无疑会给政治带来深远的影响。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做保障,而法治又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和文明。政治文明是指一定阶级、阶层、政党,以及社会团体运用各种方式来调整和处理阶级内部、阶级之间、民族之间和国家之间关系的进步状态,表现为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政治主体、政治思想、政治行为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正是团结不同政党、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信仰,以及生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一切中华儿女,共同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所以,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也与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息息相关。

一、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及治理模式的选择

事实表明,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特征。首先,道德具有天然的抽象性、模糊性,它在强调合理的同时更强调合情,如“良知”、“德性”、“善恶”等都是非常抽象,模糊的概念,不便于操作。道德还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没有普遍、客观、明确的标准。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生活不断多元化的需求,不能有效地调节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则不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是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并具有相应的强制性,从而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具有道德不能起到的作用。其次,道德是一种柔性的行为规范,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人们的内心信仰等精神力量来维持,靠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其功效。尽管道德准则观念可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深刻的影响,但却缺乏外在的强制力作保障。某个社会成员如不在乎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内心信仰时,他就不会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而法律则是刚性的行为规范,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国家机器来保障其实施,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制裁。

正因为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前述主要的区别,所以当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及效力衰弱,并影响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时候,就有必要将以道德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转变为以法律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也只有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通过法律设计的制度框架作为调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要手段,才能使人们在和平、自由、安全、秩序的社会环境下,努力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很显然,法治不仅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形态,更是一种良好的治理模式。

二、法治社会不能排除传统的道德规范

我们在强调法律至上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其理由如下:

其一、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摈弃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并且,法律是起源于道德。早在原始血缘公社时期,就生成了原始的道德意识,到了氏族公社时期,这种道德意识进一步成熟,孕育出力礼仪、禁忌、风俗、习惯等道德规范,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乃至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经过由习惯到惯例法,再到国家法的演变,最终形成力法律。这就从根本上赋予了法治具有道德论理的属性和精神,例如道德的公平、正义、利益、诚信、秩序等,也是法治的内在精神和核心理念,构成与法制的“血缘”纽带。

其二、法治社会生成的前提条件是“法为良法”。而法律天然的道德属性则为人们判断法律提供了道德依据。凡是优良法律,都应当体现道德精神,闪耀道德的公平、正义、利益、诚信、秩序的光芒。而摈弃道德精神的法律,均只具有法律的外壳而没生命力,只具有一时的强制力而不能维持只发挥其功效。因此,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及标准,以适当的形式将道德的基本精神纳入法律规范。

其三、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依赖于法有良法,还要求法律能得到公众的普通服从,使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得到落实。这样才能使抽象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活动。使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而社会成员的遵纪守法意识不只是法治观念,也是一种道德观念。法律规范要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执法、司法人员道德水平的高低,与执法、司法的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联系。并且执法、司法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出道德水平低下,其祸国殃民的程度较之执法、司法人员法律水平低下要严重得多,它直接影响执法、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最后,在法律鞭长莫及之处,正是道德的用武之地。法律因其稳定性、一般性和明确性的特征,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僵化性、守成性和有限性,以至常常会在强调形式正义时,而忽视实质正义。法律不可能规范所有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诸如思想、观念、情感等都不是法律所能调整的。而道德则能对法律的不足和局限起到补充调节作用,例如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得“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遵德则可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底线的规范,广泛植根于社会土壤之中,并借助社会传统来实施,有利于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人们相互之间的冲突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实现法治扫除障碍。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治社会不能排除道德规范,而应当实行以法律为主,以道德为辅的德法合治。

                                             作者:李碧泉 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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